2010-12-29 14:22:50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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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 1. [答案要点] (1)杨某拒绝交付“过路费”,遭到该人员的扣押,这侵犯了杨某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县人大没有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去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此可知,杨某既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答案要点] (1)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一是李某以篡改会计凭证、隐匿销售事项等活动偷逃税款;
二是李某对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张某通过调离本职工作及解聘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2)针对李某第一项行为,应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李某第二项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