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5 13:36:10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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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1.司法的定义
司法即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司法的特点
(1)启动的被动性
国家立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强调主动干预,不需要相对人申请即可作出行为。司法活动则不然,除 追究犯罪的活动外,司法活动的启动一般要有当事人的申请,无当事人的申请,则不会进人司法程序,这就是 所谓的“不告不理”制度。
(2)运作的中立性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运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易言之,司法权只能 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此项权力。
(3)程序的正当性
司法活动是遵从严格的程序规则进行运作从而达到实体正义的权力运行过程。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如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 进行,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
(4)裁判的威信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规范具体实施的活动。司法具有威信性,司法机关 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二、司法的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 基本要求如下:①我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且不论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都应受法律追究;②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平等的负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③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诉讼地 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