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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2016-05-04 10:41:14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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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的无因管迦发生三方面的法律效果。

  (1)具有违法阻却性。在管理必需的限度内介人他人权利范围的,不构成侵权。修缮他人房屋、出售他人财产的,不侵犯所有权;将昏迷的红楼梦剧组成员抱送医院的,不侵犯演员的身体权,不属于侮辱妇女。

  (2)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立不当得利。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管理即为其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3)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2.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①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之违反,因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因管理的精神是:不管则已,管必管好。③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参见02年·卷三·18题)。

  例1甲的幼子丙(8岁)离家出走,好心人乙暂时收留丙(四处打听丙的家长),供以衣食(还带丙观看电影《Let the Bullets Fly》)。丙突患重病,乙求神拜佛,怠于延医,致病情恶化。①乙暂留丙(无因管理的承担)利于甲,不违反甲可得推知的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此遭受的损失。②乙对丙生病的处置(管理事务之实施),未依甲可得推知的意思,不利于本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构成对无因管理债务的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亦构成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竞合)。

  典型试题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2年.卷三.1S题一D)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解析]①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负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子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的法定义务。②扭是,本人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急迫危险时,应降低管理的注意标准,管理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③甲落水,生命处于急迫危险中,乙虽造成甲面部受伤的损害,但乙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乙不对甲面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④乙因实施无因管理丢失手机,有权请求本人甲偿付。综上,正确答案为D选项。

  (2)通知义务。①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立即通知本人。②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本人指示;(a)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b)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自此时起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①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其颠末。②计算义务: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孽息,应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本人。③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与本人之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钱者,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并应赔偿。

  典型试题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 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53 题一ABC)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解析]①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的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②成立正当无因管理后,乙负有“计算义务”,其中包括“转付义务”,即乙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孳息, 应交付于甲;乙以自己名义为甲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甲。因此,乙卖鱼得到的钱在权益归 属上属于甲,乙将其中的1000元收入囊中,构成不当得利。故B选项正确。③乙负担的另一义务是“适当管理的义务”。因此,乙为了看新娘子将鱼贱卖的行为违反了适当管理的义 务,构成法定之债的违反,若因此给甲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④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⑤关于B选项。有人质疑道:“根据题目交代,甲以每斤10元的价格卖鱼乙以每斤15元的价格卖甲的鱼,乙将多卖的 1000元据为己有并未给甲造成损失,为何还会成立不当得利呢? ”你得这样看:乙擅自出卖甲的魚,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弄不好还可成立盗窃罪呢!)。只有当乙具有管理意思(愿意将出卖鱼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归属于甲)且乙的管理行为不违反甲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并有利于甲时,乙出卖甲的鱼的行为才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要件,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管理意思(我常把它说成“一颗金子的心”)是乙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的主观要素。与管理意思相一致,乙因实施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包括多卖的1000元)均归属于甲。既然归属于甲,乙据为己有就违反了转付义务,构成不当得利。

  2.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被管理人)偿付: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②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③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无因管理属于白干!)。

  (3)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之成立与效力(见09年·卷三·12题)。

  例2甲外出打工期间,台风来袭,邻居乙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借款5000元,用于加固甲的房屋。①若问:乙向丙借的5000元应由谁偿付(承担)?答曰:甲,(无因管理)。②若问:丙有权请求谁偿还5000元?答曰:乙(合同的相对性)。

  典型试题

  〔I〕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羊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猫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4三·12题一C)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解析]①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故C选项正确。②管理人为本人利益,兼顾自己的利益的,仍可在为了他人利益的限度内成立无因管理。故A选项错误。③无因管理制度重在规范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本身,并不要求管理目的必须实现。只要管理人为了本人利益,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论管理目的是否实现,效果是否显著,均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故B选项错误。④《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张某的房屋倒塌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台风构成不可抗力,则张某可以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综上,D选项错误,前半 句绝对错,后半句可能错。

  〔II〕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对?(11年·卷三·20题一D)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 5万元

  [答案解析]①刁某给刘某办理丧事以及出售刘某的西瓜的行为均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②无因管理具有阻却侵权和阻却不当得利的效力。刁某实施无因管理给本人(刘某的家人)带来5万元的利益,且刁某因实施无因管理遭受了损失(支出必要费用15000元),但这5万元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就是本人取得这5万元利益的法律上原因。故A选项错误。③刁某有权请求本人偿付自己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以及因此遭受的财产、人身损失。但是,刁某不享有请求本人支付劳务费5000元的权利。具体而言,刁某有权请求刘某的家人偿付丧葬费1万先,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且刁某可以主张法定抵销。抵销后,巧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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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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