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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2016-05-04 10:48:09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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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具体而言: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2.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3.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

  4.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辨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规定虽有不当,考试却以此为准),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因此种得利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间无因果关系,不在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内)。

  典型试题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 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7题一D)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給单位2. 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給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解析]①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②本题中,张某投入股市1万元获利2000元属于“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不属于涞定孳息),应当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单位。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③本题是2002年试卷三第4题的翻版,充分体现出往年试题在司考复习中的价值。

  不当得利VS侵权赔偿VS违约赔偿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遵循下列规则:①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②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这是由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它只有这个本事(见例1和例2)。

  例1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市场价值3万元)。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丙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②因乙的得利少于甲遭受的损失,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是2.8万元。③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主张的数额可为3万元。④若甲对乙基于保管合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可主张的数额大致也是3万元(直接辑失和间接损失)。⑤此例彰显了不同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也彰显了请求权竞合制度存在的价值(债权人可选择主张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

  例2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市场价值3万元)。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丙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②因乙取得的利益大于甲遭受的损失,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是3万元。③若甲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的数额只能为3万元。④若甲主张类推适用不正当无因管理制度,对乙主张不正当无因管理,主张的数额可为3.5万元,但甲负有补偿乙支出之必要费用、因此遭受之损失的义务(以甲所受利益5000元为限)。⑤问:甲、丙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答:不成立。因为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是丙取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二)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对此,我国民法暂无规定。根据民法理论,其规则如下:

  1.受益人为善意(指得利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受有不当得利)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指得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有不当得利)的,须返还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 的利益为准。

  例3甲误将自己的手机(价值1500元)遗失在乙家,因该手机与乙自己的手机一模一样,乙以为是自己的手机。后乙决定换手机,便将该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收破烂的。后来甲查知情况,请求乙赔偿1500元。①由于乙为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仅需返还现存利益100元。②乙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甲对乙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③因手机为遗失物,收破烂的不能善意取得,若甲能找到收破烂的,可以对其主张返还手机。

  例4甲系乙公司的长期客户,于春节前,收到乙公司送来的5瓶装高级洋酒礼盒一份(假设甲无自己花钱消费该种洋酒的经济能力或消费意愿),甲以为系年节馈赠,取出2瓶与友人共饮后,收到乙公司来函,称该礼盒系丙的订货,误送至甲处,要求甲付款或退货。甲拒绝退货或付款,并续饮1瓶,剩下2瓶被小偷窃取。①最初2瓶,甲系善意得利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不能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甲不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②其他3瓶,甲系恶意得利人,所受利益虽不存在,甲亦应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返还所受利益。

  特别提示 (1)前面介绍道:“就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而言,善意的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善意得利人不负返还义务。”但是,在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的场合,这一规则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具有特殊性。 (2)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且善意买受人受领的给付已经毁损灭失,在买受人所负对待给付范围内,善意的买受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在买受人所负对待给付范围之外,善意的买受人可主张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负返还义务(见例5?例7)。 (3)不过,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且善意买受人受领的给付已经毁损灭失,若买受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买受人因遭受欺诈、胁迫而订立买卖合同,或者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原因系标的物自身的瑕疵所致(如汽车自身具有的缺陷),则善意买受人可主张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不受买受人之对待给付范围的限制。 (4)其学理基础在于:①在买卖合同这样的双务合同中,善意受领人(如买受人)。除信赖其得终局保有所受领的利益(买卖标的物)外,其信赖亦包括自已须提出对待给付(价金),即唯有认知自己的对待给付亦将终局丧失,始有正当理由任意处置其受领之物,并应自行承担毁损灭失的危险。从而在对待给付数额的范围内,善意受领人不值得保护。②为贯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以及惩戒欺诈、胁迫一方的精神,或者为了公平起见,当善意受让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善意受领因受欺诈、胁迫订立买卖合同时,或者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原因系标的物自身的瑕疵所致(如汽车自身具有的缺陷),则善意买受人可主张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不受买受人之对待给付范围的限制。

  例5甲将一辆汽车(市值10万元)出售给乞,约定价款9万元。甲、乙均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甲交付了汽车,乙一劳永逸支付了9万元价款。半月后,该汽车因泥石流灭失。①因买卖合同无效,乙占有的汽车以及甲受领的价款均系不当得利。②乙不知买卖合同无效,乙系善意得利人,汽车因不可抗力毁损,乙所受利益不存在。③但是,在这一无效买卖合同中,为了公平起见,仍应类推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因汽车已交付,乙承担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乙应当承担价金风险(9万元)。所以,当甲请求乙返还10万元不当得利(毁损汽车的价额)时,在乙之对待给付范围内(9万元),乙不得主张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仅能在对待给付范围之外(1万元),乙可主张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④综上,当甲请求乙返还10万元不当得利时,乙可主张其中的1万元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不负返还义务,自己仅对9 万元负担返还义务。同时,甲负有返还乙9万元价款的不当得利的义务,两项抵销,乙对甲的返还数额为零。

  例6甲将一辆汽车(市值10万元)出售给乙,约定价款11万元。甲、乙均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甲交付了汽车,乙一劳永逸支付了 11万元价款。半月后,该汽车因泥石流灭失。①因买卖合同无效,乙占有的汽车(价值10万元)以及甲受领的价款(11万元)均系不当得利。②同理,因汽车已经交付,乙负担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价金风险)。在乙之对待给付义务范围(11万元)内,乙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不负返还义务(即:乙不得主张所受利益10万元已经不存在)。③综上,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汽车的价额),乙有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11万元(支付的价款),两项抵销,乙仅有权请求甲返还1万元。

  例7甲将一辆汽车(市值10万元)出售给乙,约定价款9万元。甲、乙均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甲交付了汽车,乙尚未支付9万元价款。半月后该汽车因泥石流灭失。①虽然乙尚未支付价款9万元,但是,前述规则仍应适用,即乙不得在对待给付范围内(9万元)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乙只能主张给付范围之外(即1万元)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②综上,甲有权请求乙支付 9万元。

  (三)不当得利由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1.善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1)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因系无偿让与,现存利益不存在)。须注意:若是有偿让与,则现存利益仍然存在,受益人仍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例8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不知情,一直将该羊当作己有。后来,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①乙属于善意的得利人。②善意的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无现存利益,乙不承担返还义务。③丙在乙免除责任的范围内对甲负担返还义务。

  2.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

  (1)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原因:恶意不当得利人应返还所受利益, 即使所受利益已不存在,恶意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受影响。

  (2)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担返坯义务。当然,这需要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例9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发觉后,为免肥水流入外人田,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①乙属于恶意的得利人。②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虽无现存利益,乙仍应负担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③甲享有选择权,可选择乙或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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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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