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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法检笔试备考之民法:特种买卖

2016-05-10 12:05:02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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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第167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8?39条)(★★★)

  1.分期付款买卖的界定。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1款,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2.出卖人的权利。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有 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

  (1)要求买受人一劳永逸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按照约定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经到期。加速到期!);

  (2)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买卖合同解释》 第39条第2款)。

  3.买受人的保护。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总价款往往显著高于即时清结买卖的总价款,且 分期付款买卖之买受人往往为经济上的弱者,买受人的利益有特别保护的必要。对此,《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设有规定,其含义是:(1)《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1/5以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规范,且系法定最低比例。当事人的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2)举例说明:①若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6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无效;②若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4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未损害买受人的利益,有效。

  特别提示

  分期付款买卖与保留所有权如影随形。但也是可以分开的!

  (1)动产分期付款买卖中,未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所有权于动产交付时移转(国美电器分期付款买卖的电视机,均不保留所有权)。

  (2)虽非动产分期付款买卖,仍可约定保留所有权。例如:甲把(郭美美用过的)一辆,“Maserati”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一劳永逸支付全部价款250万元,在乙协助甲把(范本冰用过的)一辆‘Lamborghini’汽车买到手之前,甲保留‘Maserati’汽车所有权。”

  典型试题

  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9年·卷三·59题一ABC)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劳永逸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答案解析]①根据《合同法》第167条,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②汽车销售公司解除合同后,在扣除汽车使用费和补偿因为曾某拒付价款所遭受的损失之后,应当将曾某支付的12万元价款的剩余部分返还给曾某。这是合同解除和恢复原状的效力。故D 选项错误。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法》第168?169条;《买卖合同解释》第40条)(★★)

  1.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约定封存的样品及关于样品的质量说明>均系出卖人交付之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封存的样品及其文字说明,出卖人构成瑕疵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若封存的样品与关于样品质量的文字说明不一致,出卖人与买受人又不能就质量标准 达成一致,如何确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分两种情况处理:

  (1)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以样品表明的质量为准,不按关于样品的文字说明(说明不靠谱!)。

  (2)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以文字说明为准,不再按样品(样品不再可靠!)

  3.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仍属于违约行为。此时,出卖人须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才不属于违约。

  (三)试用买卖(《合同法》第170?in条;《实卖合同解释》第41?43条)(★★★)

  1.概念。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女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2.特征。试用买卖的特征是,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该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随意条件),自买受人认可时生效。

  3.买受人的认可权。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享有认可权,须注意以下几点。

  (1)认可是权利,而非义务。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需任何理由。

  (2)认可权是形成权。即使在试用期间,出卖人变卦了,不再愿意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仍生效。

  (3)须在试用期内认可。试用期的长度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又不能按照漏洞填补规则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认可是否具有溯及力?对此有争议。大陆通说观点认为,买受人的认可无溯及力, 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时生效。

  (5)认可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三种方式认可;

  ①明示认可。即买受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表示认可。

  ②以推定方式认可。即买受人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予以认可。《买卖合同解释》第41条规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构成认可;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构成认可。

  ③以单纯沉馱的方式认可。《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下列买卖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卖合同解释》第42条):

  ①约定标的杨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无认可权!);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原因:买受人无认可权);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原因:其实质是在一个生效的买卖合同 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变更权);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原因:其实质是在一个生效的买卖合同 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5.买受人拒绝认可的效果。

  (1)买受人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注意;不能说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但不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买卖合同解释》第43条)(此点与分期付款买卖不同!)。

  (2)拒绝亦属形成权,可以采用明示或者推定的方式。例如,试用期内或者试用期满,买受人向出卖人返还标的物,可推定其具有拒绝的意思。但根据《合同法》171条的规定,买受人不能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因为该沉默应认定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典型试题

  〔I〕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签约。下列哧些说法是正确的? (03年·卷三·31题一BC)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II〕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厂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05年·卷三·13题一A)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茱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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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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