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选派大学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0-12-01 14:50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 http://cq.huatu.com/ 作者:重庆华图 来源:重庆人事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选派到乡镇工作大学生的管理,激励大学生在农村基层建功立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7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派到乡镇党政机关、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大学生(以下简称选派大学生)培训、管理、培养、考核等。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体检、面试、考察、公示等程序,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党政机关、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选派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的录(聘)
用,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建立市、区县(自治县)选派大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做好选派大学生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
组成。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选派大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乡镇党委、政府及区县(自治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负责选派大学生的综合管理。乡镇党委、政府和用人单位负
责选派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和职责
第六条 选派大学生从事乡镇机关党政、农业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扶贫开发、基层青年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决议,执行上级领导的命令、指示;
(二)推广、运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对农民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宣传贯彻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
(四)宣传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运用所学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争取社会帮扶,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拓展扶贫开发渠道,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扶贫开发;
(五)做好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配合开展青年创业工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推进志愿者服务工作。
(六)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 建立选派大学生培训制度,提升选派大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选派大学生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
(一)岗前培训。选派大学生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理论、农村政策法规、农村社情民情、农业实用技术、农村青年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方式方法。培训时间一般为1周。培训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力
社保部门会同乡镇党委、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岗位培训。将选派到乡镇党政机关大学生的岗位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由区县(自治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
(三)专业培训。选派到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大学生要安排专业培训,专业培训纳入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专业培训项目,由市农委、市卫生局分别组织实施。每年培训选派大学生的比例不少于专业培
训项目计划数的25%,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观摩教学、技术指导等培训模式,对选派到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大学生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选派大学生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录(聘)用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选派大学生培训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从市、区县(自治县)相关工作经费中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向选派大学生和所在单位收取培训费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选派大学生凭《重庆市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基层工作通知书》,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到,并签订《重庆市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基层工作协议书》,按协议书约定事项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选派大学生按选派岗位开展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不得调整选派去向。选派大学生在乡镇工作两年服务期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全市选派大学生考试。市、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抽调、借用。
第十二条 选派大学生的人事档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党团关系按程序转到工作单位,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落户在选派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服
务机构。解除协议或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初,由乡镇党委、政府、用人单位与选派大学生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可分别会同乡镇党委、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农业、卫生部门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签订协议后被查证不符合选派条件的,或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胜任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合格)的;
(三)违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政策规定不宜继续在乡镇工作的。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方面解除协议,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除协议大学生,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派大学生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在乡镇党政机关、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
(二)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报考高校继续学习深造的;
(三)依法应征入伍的;
(四)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单方面解除协议的。
第十七条 选派大学生单方面解除协议,本人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不得解除协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选派大学生在乡镇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集体和其他组织及当地群众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选派大学生在乡镇工作期间,经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后,可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报考高校继续学习深造。
第二十一条 选派大学生未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擅自离职或因违约未承担违约责任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市范围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考试。报考市内高校研究生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培养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选派大学生传帮带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及用人单位要加强对选派大学生的指导和帮助,明确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与选派大学生结成帮扶对子,具体做好选派大学生的传帮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选派大学生工作交流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原则上每半年,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选派大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促进沟通交流。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适时组织开展总结表彰、经验交流及优秀选派大学生巡回报告等活动,创造选派大学生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选派大学生信息沟通平台。市、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面向选派大学生公布联系电话,设立专用信箱,开辟网页专栏,畅通沟通交流渠道。
第二十五条 表现优秀的选派大学生特别是自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大学生,可按程序列入乡镇党政机关、农业、卫生系统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选派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服务期满1年后可根据《执业医师
法》的规定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选派大学生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日常考核由乡镇党委、政府和用人单位负责,主要考核选派大学生日常工作表现。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负责,委托乡镇党委、政府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核选派大学生年度的综合表现。
(一)年度考核时限。从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党政机关、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之日起至第二年年底,为一个考核时段,第二个考核时段至合同期满为止。
(二)年度考核等次。选派到乡镇党政机关的,其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选派到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其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
例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确定,不得超过参加考核选派大学生总人数的15%。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五)存在其它应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形的。
第七章 待遇和保障
第三十条 选派大学生执行所在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聘)人员的工资、津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选派大学生到乡镇工作两年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险,保险费用为每人每年200元。两年服务期满后,解除协议或录(聘)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
再办理选派大学生保险。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选派大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改善选派大学生的工作、生活条件,关心选派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三条 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政策。对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选派大学生,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
行。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政策的选派大学生,必须在乡镇工作满3年,且两年服务期间考核称职(合格)和第三年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