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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规定,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公务员,每年集体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得少于四次。每年还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公务员集体学习法律知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前法律考试,并将这一考试制度作为公务员晋升的一个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就不能提拔任用。

  草案规定,每个学校,除了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专题教育、课外活动、个别辅导等方式的法制教育,每学期的法制课程和专题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

  草案规定,每年的12月4日所在周,将设为我市的“法律宣传周”。这一周,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开展系列法制宣传教育。 (记者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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