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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因达不到开考比例或面试比例经重新确定的,以重新确定的招聘岗位人数为准),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报考学历高者优先;若考试总成绩并列且报考学历相同,则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规定,本县籍贯(含本县生源,下同)少数民族考生优先进入体检;考试总成绩并列且学历相同人员均为本县少数民族考生、或均为本县非少数民族考生和非本县考生者,则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总成绩仍然相同的,则依次以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并结合岗位实际需求执行。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则在本岗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按前述体检人选确定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已确定为进入体检人选的应届毕业生即可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后续程序按《协议》规定办理。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者,若在2012年7月31日以前未取得所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体检、考察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予聘用。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察。因考察不合格,则在本岗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按前述体检人选确定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五)公示

  考察工作结束后,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由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没有发现问题或者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进入下一程序。

  五、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报考舞蹈专业岗位的考生属于2013年毕业生的,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带薪实习协议,按专科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800元计发薪酬(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待2013年6月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再与人事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

  报考小学教师及中学计算机岗位的考生,凡属于师范类的考生,须于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考生,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规定时间内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取消聘用。

  正式聘用的人员须在石柱县服务满五年后方可流动。

  六、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对报名参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附件1(舞蹈).xls
  2.附件2(卫生农业安监).xls
  3.附件3(教育).xls
  4.附件4(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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