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9 11:57:57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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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八:
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消费者不约而同地将目光集中到尚在审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上。这部草案在二次审议过程中,讨论仍然十分热烈,其中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的问题继续首当其冲。然而,草案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其执法主体仍然涉及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药监五个部门。
对于食品监管,中国有句老话,“一个部门干不了,多个部门干不好”。“实际上一个部门也能干得好,因为责任到位就无法再推诿。而且,一个部门职责清晰,公众监督起来也很容易,我主张‘一龙治水’。”食品安全专家刘俊海解释说。他认为,“五龙治水”不是不可以,但应该由国务院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负责协调,所以,需要建立一个国务院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食品监管机制在国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部门的监管,如加拿大、德国等,不管食品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是由一个部门负责,这就形成了一个一路控制的不间断的管理链,就有可能协调好监管内部的一些盲点、空白等。另外一种就是像我国一样的多部门管理,但多部门管理的部门数量也较少,而且都有一个凌驾于管理部门之上的机构进行强有力的协调,能够对他们进行监督和仲裁。
材料九:
2008年4月20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佼佼者责任人,规范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四是完善现行分段监管体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在适当时候加以调整;五是建立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大幅度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
《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儿经博弈之后,“损一罚十”成为其中的一个亮点。过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过低,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缺乏必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提高赔偿及罚款额度,成为公众对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诉求。
英美法系国家的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欺诈、恶意、压制或者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即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一些国家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常常会判处高额的罚款金额,比如因为咖啡太烫,麦当劳赔了数十万美元;因为香烟有害健康,万宝路赔了数千万美元等。而《食品安全法(草案)》,仅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予以惩罚或赔偿,这固然便于操作,但也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法规的惩罚赔偿在世界法律体系中自降标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蒋树声副委员长不无遗憾地表示:草案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总的感觉是还没有极大地提高其违法成本,对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还缺乏威慑作用。
材料十: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节选: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