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9 09:14:15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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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靠背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基层事业单位订单培养计划人员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174号)等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靠背局核准,现面向2018年定向培养毕业生考核招聘潼南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采取考核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1.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3名。
2.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潼南区面向2018年定向培养毕业生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属于潼南区定向培养的2018届毕业生(农村小学全科师范毕业生、定向培养学前教育0元师范生、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潼南籍0元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且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详见附件);
5.自愿在潼南区服务6年及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者,不能向区外交流调动,否则解除人事关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7.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开始之日前一日。
(二)以下人员不属招聘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6.上限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7.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8.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9.现役军人;
10.潼南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1.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核。
1.报名时间:2018年8月10日。
2.报名地点:重庆市潼南区人力社保局615会议室(潼南区金佛大道41号)。
3.报名所需材料: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登记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填写《报名表》(附件2)。如需委托他人报名,提供上述所需资料外同时应出具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次报名除“中医岗位”外其他岗位不填报到具体单位,只填报“小学教师”、“初中教师”、“学前教师”、“医疗岗位”,考试结束后按考核总成绩及招聘名额从高到低自主选择招聘单位。具体学校及岗位数在8月中下旬公开发布。
5.《准考证》领取: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一并发放。
(二)特别提示
1.本简章专业条件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因不同学校、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而未纳入《专业参考目录》的,经培养高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同一专业的,或经招聘单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靠背局共同审核同意,可视为符合报名要求。
2.报考人员要诚信报考,需准确理解招聘简章。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能报考,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时应如实准确填写各项报名信息,提交的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考核
考核总成绩(教育岗)=大学期间学业成绩×45%+大学期间表彰奖励得分+面试成绩×40%。
考核总成绩(卫生岗)=面试成绩。
(一)大学期间学业成绩
1.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平均绩点个位数基准分+平均绩点小数点后两位数×10。
2.平均绩点个位数是“1”的,基准分为6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2”的,基准分为7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3”的,基准分为8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4”的,基准分为90分。
(二)大学期间表彰奖励考核
1.表彰类:大学期间,获得普通高校院(系)级表彰,计1分;获得普通高校校级表彰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表彰,计3分;获得区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表彰,计5分;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或部级及以上表彰,计7分。
2.获奖类:大学期间,获得普通高校院(系)级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1分,二、三等奖计0.5分;获得普通高校校级奖励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获得区级党委、政府奖励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一等奖及以上计7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