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5 10:12:55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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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后进入面试环节规则
(1)在笔试中有任一科缺考的,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2)根据本公告附件1中招聘岗位“考试类型”标注不同,分别执行以下规则:
A类岗位进入综合面试的人选,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3:1比例,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B类岗位进入综合面试的人选,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3:1比例,根据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C类岗位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人选,按照技能测试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5:1比例,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进入综合面试的人选,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3:1比例,根据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D类岗位同时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综合面试的人选,均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3:1比例,根据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同时确定。
(3)若最后一名进入专业技能测试或综合面试环节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若实际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预定比例的,最低可按2:1竞争比例开展面试;竞争比例达不到2:1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招聘名额无法递减的,取消该岗位招聘;其中,应聘人员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主管部门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可降低竞争比例开考。
(4)进入面试环节人选名单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公示,详见本公告附件《面试环节有关信息一览》(附件5)。
点击查看:2021上半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968名公告
—— 事业单位面试备考 ——
2021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打羽毛球被球击中右眼状告球友!判
宋某在群众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球击中右眼,致人工晶体脱位,事后他将对手周某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等赔偿。
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的首案,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的条款当庭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某在朝阳区某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期间,作为对手的周某击打出的羽毛球正中宋某的右眼。
后经医院检查手术,安装过人工晶体的宋某被球击中后人工晶体脱位,不得已将人工晶体摘除。因右眼视神经萎缩,已接近失明,医院不建议再做晶体植入。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大家都是业余选手,没有经过专业训练。
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宋某的代理人要求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即便周某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但是周某认为,民法典已经生效,当中加入了“自甘风险”的条款。
经过40多分钟的庭审,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1176条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填补了法律空白,法院根据“自甘风险”条款对本案做出合理判决。
有了司法案例之后“自甘风险”必然将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的热点,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民法典》“自甘风险”的考点。
01
自甘风险原则解释
在大陆法系国家,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
也有的国家对“自甘风险”适用的领域明文规定,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在进行体育比赛的过程中,对参加体育比赛的人或在场的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英美法中,自甘风险,称为“Assumption of risk”,也是美国许多州所确立的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的事由之一,尤其在体育比赛过程中,如比赛队员被对方不慎撞伤,球场观众被飞出的球击伤等,只要不是侵权人故意为之都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02
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
■ 自甘风险法律定义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 自甘风险构成条件
①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②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③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 自甘风险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公平原则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公平原则行为人和受害人分担损失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
②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
③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对具备了这三个要件的损害,才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该条规定的分担损失规则并没有请求权,须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寻找请求权。
在我们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平原则是民法一直都有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自甘风险”更多是一种理论,很难适用到司法实践中。
结合本案,考生可以更好地记忆理解关于自甘风险和公平责任的考点。
【试题演练】
(多选题)下列关于《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描述正确的是:
A.文体活动受到损害一律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B.自甘风险原则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
C.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产生损害
D.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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