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7 15:32:00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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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考试即将发布,重庆人事考试网(http://cq.huatu.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历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考试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时间,笔试时间,供大家参考及备考!以2021年上半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考试招考条件为例,供大家参考!
历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汇总 | |||||
年份 | 公告发布时间 | 查看公告及职位表 | 报名时间 | 笔试时间 | |
2021年上半年 | 2021年3月30日 | 2021上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4月9日-4月14日 | 5月9日 | |
2020年上半年 | 2020年6月9日 | 2020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6月13日-6月19日 | 7月19日 | |
2019年下半年 | 2019年9月24日 | 2019下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9月28日-10月10日 | 10月27日 | |
2019年上半年 | 2019年4月12日 | 2019上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4月18日-4月24日 | 5月19日 | |
2018年上半年 | 2018年2月2日 | 2018上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2月8日-2月22日 | 3月10日 | |
2017年下半年 | 2017年7月27日 | 2017下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8月5日-8月12日 | 9月2日 | |
2017年上半年 | 2017年2月13日 | 2017上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2月20日-2月27日 | 3月18日 | |
2016年下半年 | 2016年8月2日 | 2016下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8月12日-8月17日 | 9月10日 | |
2016年上半年 | 2016年3月2日 | 2016上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3月12日-3月16日 | 4月9日 |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工作经历
本次招聘各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对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时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实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均视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年龄计算
本公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5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五)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面试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推迟至2021年7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面试前)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附件3)(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六)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3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3年;职员9级以上或以下,均含职员9级,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规定外,均以公共科目笔试网上报名截止之日计算。
本公告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审查(复审)时提供。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暂未取得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的,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资格,否则不予聘用。
本公告正文和附件所指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入学时将档案关系转移到就读高校),以及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就读且毕业时间在2020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之间的毕业生。
国家统一招生的2019年、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本次招聘所指“未落实工作单位”,是指“在报名及资格审查时,应聘人员未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之一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对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参加本次招聘的人员,视为应届高校毕业生,但已被或曾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外。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公开招聘各环节时间安排有调整的,将通过报名网站、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站等及时公告,请报考人员关注。
—— 重庆事业单位备考 ——1.继承权概述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1)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2)遗赠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设立遗赠的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
(3)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将其遗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特征:一是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二是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遗嘱有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③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④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继承法规定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4)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入的一种继承方式。
①法定继承人包括:
*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遗产继承方式: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③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A.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第二,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三,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第四,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受辈份限制。
第五,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B.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有以下特征:
第一,转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第二,被转继承人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第三,转继承人只能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第四,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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