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4 11:04:40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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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考试即将发布,重庆人事考试网(http://cq.huatu.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历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考试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时间,笔试时间,供大家参考及备考!以2021年上半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考试招考条件为例,供大家参考!
历年重庆市属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汇总 | |||||
年份 | 公告发布时间 | 查看公告及职位表 | 报名时间 | 笔试时间 | |
2021年上半年 | 2021年3月30日 | 2021上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4月9日-4月14日 | 5月9日 | |
2020年上半年 | 2020年6月9日 | 2020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6月13日-6月19日 | 7月19日 | |
2019年下半年 | 2019年9月24日 | 2019下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9月28日-10月10日 | 10月27日 | |
2019年上半年 | 2019年4月12日 | 2019上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4月18日-4月24日 | 5月19日 | |
2018年上半年 | 2018年2月2日 | 2018上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2月8日-2月22日 | 3月10日 | |
2017年下半年 | 2017年7月27日 | 2017下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8月5日-8月12日 | 9月2日 | |
2017年上半年 | 2017年2月13日 | 2017上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2月20日-2月27日 | 3月18日 | |
2016年下半年 | 2016年8月2日 | 2016下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8月12日-8月17日 | 9月10日 | |
2016年上半年 | 2016年3月2日 | 2016上重庆市属事业单位公告|职位表 | 3月12日-3月16日 | 4月9日 |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工作经历
本次招聘各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对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时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实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均视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年龄计算
本公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5年4月1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五)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面试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推迟至2021年7月31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面试前)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附件3)(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六)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3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3年;职员9级以上或以下,均含职员9级,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规定外,均以公共科目笔试网上报名截止之日计算。
本公告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审查(复审)时提供。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暂未取得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的,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资格,否则不予聘用。
本公告正文和附件所指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入学时将档案关系转移到就读高校),以及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就读且毕业时间在2020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之间的毕业生。
国家统一招生的2019年、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本次招聘所指“未落实工作单位”,是指“在报名及资格审查时,应聘人员未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之一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对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参加本次招聘的人员,视为应届高校毕业生,但已被或曾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外。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次公开招聘各环节时间安排有调整的,将通过报名网站、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站等及时公告,请报考人员关注。
—— 重庆事业单位备考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个:
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法律事实的种类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 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 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
* 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形成的一种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 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登记结婚行为,导致婚姻关系成立;
* 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等)的产生;
* 重大的社会经济改革,产生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关系或使一些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法律渊源
概念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在中国,法的渊源的含义的规范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分类
根据各种法律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①法的正式渊源。即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②非正式渊源。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5.自治法规 (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规章
规章通常称为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例 题 精 讲
1.【2017.9 重庆市属 单选题】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 )规定。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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