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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刑法的效力范围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模块是很多学生的“痛点”,要掌握清楚有关刑法的理论,也是很多考生需要下功夫的地方。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复习一下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四个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领陆、领水和领空+船舶、航空器。
(2)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例如:侵略罪、战争罪、贩卖人口罪、劫持航空器、海盗罪;毒品犯罪等。
2.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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