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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讲,相邻关系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均为满足一方不动产支配需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支配予以限制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是:
1.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地役权人(需役地人)在他人(供役地人)土地上的他物权;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即相邻权,仅仅是权利人在自己土地上的权利的适当扩张。
2.地役权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作为条件;相邻关系则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成立。
3.地役权所满足的土地支配需求,为高级需求。其是否得到满足,均不影响土地的正常支配;相邻关系所满足的不动产支配需求,则为基本需求如不能得到满足,不动产的正常支配将不能维持。
4.当事人通过地役权合同的约定,有可能创设相邻关系中不可能存在的他人土地支配形态,如在他人土地的地表上修建水渠、道路等固定设施。
例:张三是A地的物权人,李四是B地的物权人。
(1)如果张三不经李四的B地,就无法进出A地。张三通行于李四的B地,是否应经李四的同意?
(2)如果张三不经李四的B地,进出A地就不方便。张三通行于李四的B地,是否应经李四的同意?
(3)如果张三欲在李四的B地上修路驱车通行,是否应经李四的同意?
解析:(1)否。张三可基于相邻权直接通行,但需采取对李四影响最小的通行方式。
(2)是。张三需与李四订立地役权合同。
(3)是。张三需与李四订立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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