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9 20:04:00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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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重庆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发布
一、查询招考职位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重庆市2022年度公务员招考职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招考职位情况一览表》)。招考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有关报考政策和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请参阅《重庆市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报考者如对招考职位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和其他报考条件有疑问的,可直接电话咨询招录机关。>>>职位表下载
二、提交报考申请
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考者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 rlsbj.cq.gov.cn/)首页“我要办”中的“人事考试网上报名”栏目,点击“2022年重庆市公务员招录考试网上报名入口”进入报名系统。报考者可在2022年2月21日上午9:00至2月26日上午9: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点击报名
三、照片审核及审核结果查询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报考者上传的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是否符合报考要求,照片审核通过即视为报名通过;审核未通过的,可在2022年2月27日上午9:00前进行修改,等待重新审核。>>>照片调整
四、网上缴费
报考者须在2022年2月28日上午9:00前在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报考者,根据报考指南中“重庆市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试费免缴办理须知”办理。>>>缴费入口
五、打印报名信息表
缴费完成的人员应立即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并妥善保存,以备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报名信息表
六、开考比例和指标调整
《招考职位情况一览表》对笔试开考比例作了明确规定,招考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规定的笔试开考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的则相应递减或取消招考指标。招考职位中“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未达到笔试开考比例的,可将笔试开考比例降低至1︰3。公安人民警察法医、队医职位以及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开考且不递减指标,若报名人数少于招考指标时递减指标至报名人数。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者退费或征得本人同意后将其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
七、打印准考证
报名审核通过且缴费成功的报考者,请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00至3月27日上午10: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如遇问题,请拨打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准考证打印入口
八、笔试内容、时间及地点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详见《重庆市2022年度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申论试卷分为“申论1”、“申论2”和“申论3”,行政执法类职位申论考试类型为“申论3”,乡镇机关职位申论考试类型为“申论2”,其他职位申论考试类型为“申论1”。具体安排为:
3月26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 下午 14:00—16:30 申论
3月27日上午 9:00—11:00 公安类专业科目 | 上午 9:00—10:00 法律基础知识
报考者应当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笔试课程
八、成绩查询
报考者可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00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公共科目、专业科目笔试成绩,4月29日上午9:00后查询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成绩查询入口
九、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在2022年5月6日至14日期间进行。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
十、 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2022年5月10日至14日期间进行,由招录机关会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查看公告
十一、专业能力测试
专业能力测试在2022年5月10日至12日期间进行,由招录机关具体实施。专业能力测试分值100分,占面试总成绩的30%。>>>查看公告
十二、面试
面试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至16日,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区县和市级部门具体实施。>>>面试课程
知识点1 第一部宪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知识点2 我国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知识点3 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知识点4 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知识点5 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知识点6 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知识点7 土地所有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知识点8 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知识点9 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知识点10 全国人大职权
(一)修改宪法;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知识点11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知识点12 监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知识点13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知识点14 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知识点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知识点16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知识点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知识点18 全国人大可罢免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知识点19 法律修改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知识点20 国务院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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