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区公开招聘社区警务文职人员简章
2011-02-15 16:17 重庆公务员考试网 http://cq.huatu.com/ 作者:重庆华图 来源:长寿政府网
为深入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全面推进平安长寿建设,经区政府同意,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寿区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在编社区警务文职人员,从事辅助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管理服务的非执法岗位工作。
一、招聘原则及方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指标
招聘社区警务文职人员18名,其中男性13名,女性5名。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龄18-28周岁(1983年2月1日至1993年2月1日期间出生);
3.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男性身高168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及以上;双眼裸视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受过党纪、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4)曾被开除公职的;(5)道德败坏,有盗窃、聚众斗殴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的;(7)其他不宜报名的。
四、招聘方法及程序
本次招聘社区警务文职人员,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2月15日至19日9:00—17:00。
2.地点:长寿区公安局10楼1004号。
咨询电话:长寿区公安局: 咨询电话:40666538
长寿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40661621
3.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
报考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且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经资格初审合格者,交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长寿区社区警务文职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4.领取准考证:参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于2011年2月20日9:00——17:00在长寿区公安局10楼1004号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2011年2月21日上午9:00——10:30,笔试地点:区委党校教学楼。
2.笔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笔试分值为100分。
(三)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由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长寿区公安局组织实施。面试比例为1:2,按招聘人数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其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
面试时间2011年2月23日上午8:00,面试地点长寿区委党校。
(四)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五)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岗位实际需求组织实施。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2011年2月24日上午。
(六)考核
体检合格者,由长寿区公安局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综合考核。因考核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
考核合格者,由长寿区公安局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接到不适合招聘要求的反映,由长寿区公安局、长寿区人力社保局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则取消聘用资格。
(八)聘用及待遇
公示合格者,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聘用人员每月工资1200-1500元(具体标准合同约定),年终考核合格者多发1个月工资。长寿区公安局按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配备工作服装,有关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要求
招聘社区警备文职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建设平安长寿的需要。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简章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