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 09:50:13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http://jw.cq.gov.cn/zwxx_20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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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重庆特岗教师招聘公告已经发布,本次共招230人,报名时间6月22日-6月30日,笔试时间7月10日,重庆人事考试网为大家提供2021特岗教师考试报名入口和流程,详细如下:
时间安排:
网上报名:6月22日9:00至6月30日17:00
缴费时间:7月2日上午17:00前
打印准考证:7月8日-7月9日
笔试时间:7月10日
>>>点击入口:2021年重庆市特岗教师招聘230人报名入口<<<
一、提交报考申请
考生在报名期限内,登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网址:http://www.cque.edu.cn/jjy/),进入“重庆市2021年特岗教师招聘报考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考生网上提交信息前,应认真阅读报名流程、特岗教师考试考生承诺书、新冠疫情防控告知书和有关岗位条件。考生须慎重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登记照片(jpg格式,宽高比例为2︰3,20kb以下),准确记住身份证号码和登录密码(身份证号码和登录密码是考生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考生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请考生注意,报名期间每天17:00-18:00为网络维护时间,这期间考生不能报名和修改信息。
二、查询报名结果
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在12小时内进行核对修改,已通过区县初审的考生信息,不能再进行修改;确因信息填报错误未通过初审的,可在初审截止时间前修改个人信息重新提交审核。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报名网站可查询初审结果。2021年6月30日17:00后,所有考生报名截止。
三、网上缴费
按照渝价函(2006)160号文件规定标准,每位考生应缴两科笔试考务费共计100元。经资格初审通过的考生,应通过网上报考系统的支付平台一次性缴费,并上网查询缴费是否成功。网上缴费须在2021年7月2日17︰00前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属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均免缴考务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考生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21年6月30日17︰00前,到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府大道校区综合楼511室)办理免缴笔试考务费手续。逾期未办理免缴费手续且未交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四、准考证
2021年7月8-9日,考生登录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进入“重庆市2021年特岗教师招聘报考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上指定笔试地点(设在报考区县)前往参加考试,并按考场所在单位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提供健康码。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师具备的相关知识一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过程。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
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
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3.教育政策的性与实用性;
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二)教育政策的功能:
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
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包括3个基本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
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2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
(三)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
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
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四)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
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
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
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二、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一)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
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
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二)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①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②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③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四)教育法规的效力:
1.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①从公布之日生效;②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③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
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①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②新法宣布废除旧法;③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④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2.地域效力;
3.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①属人主义原则;②属地主义原则;③保护主义原则;④折衷主义原则。
(五)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
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的、有效的监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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