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务员体考试检操作手册(已用)(18)
2013-02-19 10:52:05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重庆
由于血尿素氮、肌酐的测定值容易受溶血、胆红素以及药物等因素影响,所以同时升高有诊断意义,肾脏实质性病变时血尿素氮升高的程度较血肌酐更明显。
6.4 血免疫
6.4.1 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TPHA) 系用梅毒螺旋体提取物致敏的红细胞微量血凝分析技术检测抗梅毒螺旋体IgG抗体。该试验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均可达99%。该试验在滴度较低(1:20)时容易受血清中存在的嗜异性抗体的干扰,必须进行其他方法的试验来确证。
【参考值】 阴性。
6.4.2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抗HIV)
艾滋病的病原体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人体感染HIV后,大多数于感染后4~12周可从血液中检测出HIV抗体(抗HIV),最长可于感染后6个月出现,终生存在。抗HIV并非保护性抗体,体检中可作为排除HIV感染的筛检。
【参考值】 阴性。
对HIV初筛试验阳性者,要到具有确认资格的实验室或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试验,以排除假阳性结果。
7 体检结论及建议
7.1 由主检医师详细审查各科检查结果(包括各种辅助检查)及各科医师的意见后,综合判定,作出最终体检结论,亲笔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体检结论要抓住重要的考点、全面衡量、严格把关,对不合格者应注明不合格原因。体检结论应尽可能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个明确参考意见。
7.2 体检结论主要分以下3种情况:
1)体检合格:表示受检者的身体状况符合《标准》的要求。
2)体检不合格:表示受检者患有某种疾病,按《标准》中的某一或某些条款,不合格。
3)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待明确疾病诊断后才能作出是否合格结论的情况。主检医师应尽可能对查出的阳性体征或异常结果提出相关检查建议。
8 关于体检表填写说明
8.1 一律使用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格式。封面体检编号按6位数编制,号码编排方法由各单位确定。
8.2 体检表第2页病史调查部分须由受检者本人如实、逐项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者,后果自负。
8.3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各科检查栏,由负责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按表中内容,对受检者的身体情况逐科、逐项检查后填写,做到描述规范具体,记录正确。
8.4 体检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医师填写失误需要更正,则应在更正结果旁签本人全名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8.5 凡标有医师签名的地方,均应由检查者亲笔签名,不得用本人印章代替。
8.6 各科医师在本科检查完毕后,应结合体检标准在建议栏中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对明显不合格者,一般可做单科淘汰,但必须经主检医师审定并在相应栏签字;对需要进一步检查确诊者应提出相关检查建议。
8.7 各项辅助检查报告单均应附于《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
8.8 严禁将《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另作他用。
第3篇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标准》几乎述及所有临床医学专业学科,对各类疾病的诊断一般应根据病史、症状、体征及相关辅助检查,综合判定。但与临床所不同的是,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往往担心查出疾病,影响自己的前途,所以在述及病史、症状时可能避重就轻或予以隐瞒;另外,体检的对象一般为健康人群,体检的目的主要是筛查重要器官的慢性疾病,而不少慢性疾病的早期临床症状也不明显。这些情况的存在给医师诊断造成困难。因此,体检时对《标准》中所涉及疾病的诊断常常只能以检查出的客观阳性表现作为主要依据。为便于医师掌握使用并作出判断及结论,避免对《标准》中的条文产生不同理解,特就《标准》的条文逐条予以解释说明。
1 关于器质性心脏病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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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