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务员体考试检操作手册(已用)(54)
2013-02-19 10:52:05 重庆华图 https://cq.huatu.com/ 文章来源:重庆
1)慢性单纯性青光眼早期眼压不是持续性升高,约有50%的患者单次眼压测量值低于21 mm Hg,因此,不能根据一两次眼压测量结果在正常范围内就判断为眼压不高,凡可疑病例应提供至少连续3天的单次眼压测量结果。此外,测量24小时眼压曲线,有助于发现眼压高峰及波动范围,是评判眼压的可靠依据。
2)高度近视等巩膜硬度偏低者,用Schiotz压陷眼压计所测眼压往往低于实际眼压,故要求测量校正眼压或用压平眼压计测量。
3)测量眼压时应注意测量误差。中央角膜厚度(CCT)是眼压测量的主要误差因素,CCT越厚,测得的眼压值越高,一些CCT较厚的正常人常被误诊为高眼压。CCT与压平眼压计测量值密切相关,所以在单项眼压高而无其他阳性体征时,应根据各地区条件做进一步检查,排除CCT因素所致的“假性高眼压”。
19.3.3 关于一眼视力合格而另一眼失明或无眼球的判定 一眼失明(视力仅存光感以下者为失明)或无眼球可由多种眼病所引起。按照条文规定,只要一眼视力合格,无引起合格眼视功能进行性损害的潜在可能,合格眼经散瞳后屈光间质及眼底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作为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但应尽量排除失明或无眼球眼可能存在的危及视力合格眼的各种因素,为此,应了解致盲或眼球摘除的原因,对因严重眼球穿通伤或肿瘤而摘除眼球者,须由原经治医院提供病情摘要,说明手术摘除眼球的理由,以供做结论时参考。
20 关于听力及耳鼻喉科疾病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0.1 条文解释
本条款实际含义是,在佩戴或不佩戴助听器的条件下,只要任何一耳的耳语试验超过3 m,视为体检合格。
20.1.1 听力 是指辨别声音的能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能感受到声音的强度,二是对言语的感知能力。
20.1.2 耳聋 即听力障碍,是听觉传导通路发生病变导致不同程度听力损害的总称。
20.1.3 耳聋分类 根据耳聋发生的部位和性质可将其分为3种类型。外耳及中耳司声音传导之职,其任何部分的病变均能造成传导性聋;内耳、听神经与听觉中枢司声音感知之职,其任何部分的病变均能造成感音神经性聋;二者兼有则为混合性聋。中重度以上聋多为感音神经性聋或混合性聋。
20.1.4 助听器 是一种能提高声音强度的电声学装置,它能放大声音,使听力障碍患者有效地利用残余听力,改善交流能力。须佩戴助听器者大部分为双侧中重度以上聋。
20.1.5 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听力检查法 对听力的要求是不仅能听到说话声,而且能理解别人的言语,即能听明白交谈对象的语言内容。检查听力的方法很多,《标准》规定采用耳语试验,主要是考虑到该方法能够达到上述对听力的要求,而且操作简便易行,因此该方法为大部分录用体检所采用,且基本上国际通用。
20.1.6 耳鼻喉科其他疾病 除听力检查外,耳鼻喉科检查项目还包括鼻部、咽部及喉部。《标准》条款虽未对相关耳鼻喉科疾病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对于预期随病情发展可在短期或今后一定时期内影响受检者听力的疾病,以及对生命有严重威胁的耳鼻喉科疾病,例如可引起耳源性颅内并发症的疾病、外耳和中耳恶性肿瘤、听神经瘤、鼻咽喉部恶性肿瘤等,参照《标准》的有关章节,现症患者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20.2 诊断要点
20.2.1 常见耳病 大多数常见耳病均可影响听力,造成不同程度的听力下降。传导性聋和混合性聋常单侧患病,耳聋程度相对较轻,经治疗多可部分或完全恢复听力;感音神经性聋则可为双侧或单侧患病,耳聋程度一般较重,一旦发生,治疗比较困难。对于公务员体检来说,能使双耳听力均下降到耳语试验3 m以内的耳病较为少见。现仅就一些常见听力障碍的特点和一些听力虽能达标但需提前治疗的耳部疾病简述如下。
20.2.1.1 先天性聋 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先天性聋,可伴有其他部位或系统的先天性畸形。
1)病史询问要点: 有无遗传性聋或其他遗传性疾病家族史,母亲妊娠期有无风疹病毒感染史、耳毒性药物应用史及有无难产史,耳聋发病年龄,耳聋是否进行性加重,有无耳痛。
2)查体要点:外耳及鼓膜一般无异常。注意是否伴有其他部位的畸形。
20.2.1.2 药物性聋 指药物毒性引起耳蜗中毒性损害造成的耳聋,以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者多见,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此种耳聋通常属长期性的,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
1)病史询问要点: 是否为使用耳毒性药物或患某些疾病后出现双耳听力下降,所用耳毒性药物种类、用药剂量、用药时间及途径等,是否伴眩晕、耳鸣。
2)查体要点:主要通过病史诊断,耳镜检查一般无异常发现。
20.2.1.3 噪声性聋 噪声性聋是因长期接触噪声刺激而产生的进行性听觉障碍,损害部位在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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